被称为“47人案”的香港民主派立法会初选“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周二(19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高等法院)判刑,当中有31人认罪,14人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2人脱罪。多名被告至今已还押逾3年8个月。
法庭裁定,初选组织者为“首要分子”,量刑起点为12至15年,扣减刑期后,戴耀廷被判囚10年、区诺轩被判囚6年9个月、赵家贤判囚7年、钟锦麟被判囚6年1个月。
发起“三投三不投”运动的被吴政亨被法庭裁定为“积极参加者”,被判囚7年3个月。公民党杨岳桥被指在党内具领导地位并积极行事,被判囚5年1个月。法庭指“墨落无悔”声明的发起人比其他初选候选人更积极,梁晃维被及张可森被判囚4年11个月、邹家成被判囚7年9个月。
法庭裁定其余初选候选人为“积极参加者”,表示若没有他们的参加,该计划根本不能展开,量刑起点为7年监禁,选择不求情的何桂蓝被判囚7年,其余各被告因不同的求情理由和情况,判囚4年2个月至6年9个月不等。
法院现场
香港西九龙裁判法院于上午10时开庭,由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李运腾、陈仲衡判刑,历时约半小时,绝大部分被告获悉判刑后表现平静,黄之锋在离开法庭前大喊“我爱香港!拜拜”,有家属得悉结果后在庭内痛哭。
判刑前夕,法院外有约200名市民冒雨排队轮候公众筹,当中包括获无罪释放的李予信、多国领事、社民连成员、天主教香港教区荣休主教陈日君枢机、香港记协前主席杨健兴等,惟法庭早前公布旁听席安排,法庭开放404张公众筹,但正庭只设有5席,其余则分布在其他延伸庭。
香港警察亦在庭外严密布防,亦有出动“剑齿虎”装甲车在附近戒备。社民连成员亦一度被警方搜查。
前立法会议员毛孟静被判囚4年2个月,她的丈夫鲍林(Philip Bowring)在判刑后表示,难以估计法庭的判决,指等候判刑多时,现在已过了接近四年的时间,原本以为刑期不会那么长。他指毛孟静看起来精神,且她是一个坚强的人,被问及日后有否离开香港的打算时,鲍林说未有这样的计划。
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被判囚6年9个月,他的妻子陈宝莹表示目前心情平静,刑期亦是两人预料之中, “一天都不应该坐(监),他们做的事情是合情、合法、合理,所以我觉得这是很不公平的判刑。”她指在目前的环境下改变不了现实,“宁愿笑着去面对。”
吕智恒养母Elsa在判刑后情绪激动,于法庭外举起印有“义人得生 恶人必亡”的标语,被警方带上警车后高呼“他不应该坐监,他是好人来的,为什么要坐监。”
“47人案”是香港首宗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案件,也是《香港国安法》下规模最大的案件,据国安法条文,刑罚设有三级制,“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会被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者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中,有5人被指为初选的组织者,包括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及吴政亨,控方指组织者必属“首要分子”,而其余42人则为参与者。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分别为刘伟聪及李予信,律政司于今年六月就刘伟聪的裁决提出上诉,但没有就李予信的裁决提出上诉。45名被告于今年6月至9月分批求情。
量刑考虑
根据法庭判词,案件涉及串谋控罪,国安法第22条条文的处罚类别并不完全适用,惟国安法立法原意与本地法律衔接并兼容互补,指法庭应确保国安法中订定罪行的条文,香港的普通法判刑原则均可发挥效力。
判词又指,部分被告以罪行的“不可能性”为求情理由,法庭考虑过案中证据后,拒绝接纳辩方认为谋划必然失败,因此应从轻处罚的説法。判词指证据显示,两名主要组织者对于初选的成功感到乐观,而所有参与者在初选过程中所投入的资源及人力都显示出他们希望有一个成功的初选,只是由于疫情将选举延期,法庭并不认为这个计划注定失败,故拒绝接纳这一个说法。
另外,有被告以“对法律无知”为求情理由,认为参与初选不是违法,法庭接纳对部分被告适用,但由于戴耀庭及杨岳桥都是律师,而且积极推动这个计划,故不适用于两人身上。判词又指,戴耀庭对“揽炒十步”抱持极端观点,本质上是提倡革命,认为其他指“对法律无知”的被告或是被戴耀廷误导而相信初选并非违法。
就各被告于国安法实施前的言行,法庭指注意到该等行为在发生时不属刑事罪行,但法庭仍可以审视串谋形成之前的事实或情况,来评估串谋的严重程度和规模,以及各被告在当中的角色。判词中指法庭没有针对各被告之前的任何个别行为来判刑。
早前戴耀廷在求情的时候,曾指自己没有参与初选,应属于刑期最低级别的“其他参与者”。判词中就戴耀廷的判刑考量,指其不只是计划的发起者,亦是初选的组织者,他的文章引起了民主派人士的注意,而他亦是背后的“主脑”,故应被归类为“首要分子”。尽管戴耀廷并没有参加初选,但他提供了一切所需要的平台给予那些想要运用否决权的人。
在这宗案件中,所有参加初选的候选人都被法庭裁定为“积极参加者”,判词中指出,如果没有这些人参与,初选的计划不可能发生,他们也对于计划给予支持并且积极参与,基于以上原因,法庭认为应将参与初选的被告都归为“积极参加者”类别,认为若计划执行到底,严重程度将不下于推翻香港政府,故量刑起点为7年。
各方回应
曾宣布参与初选、其后离港流亡到英国的罗冠聪表示,是次判刑令人发指,他指被告人士仅是进行在民主国家中普遍会举行的初选活动,这反映出香港的政治环境受到很大打压,人身自由亦受到剥夺。他又指,他与黄之锋是曾经共事多年的好友,称黄是一个勇敢的人。
罗冠聪指出,是次判刑反映出国安法及法庭已经成为用作惩罚民主人士的武器,对于海外争取民主的人士来说,尤其是被迫流亡的人,能否回家仍然有很漫长的路。
“人权观察”发表声明指,在香港参与选举并尝试获胜已经成为一项能判处10年监禁的罪行,指这项严厉的判刑充分反映出自实施国安法以来,香港的公民自由和司法独立已经急剧下滑。
澳洲外长黄英贤发声明指, 澳洲政府对香港法院针对澳洲公民吴政亨及其他被告所判处的刑期深感关切。指对于吴政亨、他的家人和支持者来说,这是一个极为艰难的时刻。又指澳洲已向中国及香港表达对于国安法被广泛应用的强烈反对,包括针对澳洲公民的情况,并呼吁中国停止压制言论、集会、媒体及公民社会的自由,以及应遵循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及特别程序的建议,废除在香港实施国安法。
国际特赦组织中国事务总监布鲁克斯(Sarah Brooks)指出,这些严厉的刑期突显了香港司法体系的严峻状况。她指在45名被告中,没有任何一人犯下国际公认的罪行,而仅是因为行使基本人权而入狱,“我们再次呼吁,立即无条件释放他们。”
香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判刑后于政府总部会见传媒,表示是次判刑整体反映了该项罪行的严重性,他指有关的重判是向社会清楚表达不会姑息任何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又指会就个别人士的刑期详细研究判词,之后再考虑会否上诉。
邓炳强指法庭清楚显示各被告投入大量时间及金钱,希望让“35+计划”成功,指由此可见是有长远计谋。邓炳强还指,国家安全风险在港仍然存在,包括外国势力对香港的攻击、以软对抗方式鼓吹对政府的憎恨和不满、潜逃海外的人士抹黑特区政府及请求外国政府针对香港及中国政府。
被问及同案另有八名被捕人士未被起诉,包括涂谨申、邝俊宇、关尚义、刘凯文、袁伟杰、李国麟、李芝融、安德里,随着判刑是否代表已经结案时,邓炳强指只要有充分证据,便会作出拘捕及检控,他指除非案件有时效性,若然不是,便会在有充足证据后有所行动。有关律政司就刘伟聪的裁决提出上诉,邓炳强指正在进行上诉程序。
香港浸会大学政治及国际关系学系副教授陈家洛于判刑前夕接受BBC中文访问时表示,这宗案件关乎的不只是被告的47人,而是整个香港社会都像被审判,关乎香港过去几代人争取民主治港的愿景被政治上审判及法律上制裁,“出来的结果可以说是一盘大冷水。”
判刑之后,何桂蓝在Facebook专页上发文,以中、英双语分享她在参与民主路上的历程,她指自己参与了香港最后一场自由和公平的选举,因而被起诉,她选择不认罪是为了捍卫61万香港人曾作出的政治表态,而政权试图在扭曲47人是被外国洗脑的棋子。她又指历史并非由胜利者书写,而是由自由有意志的人去书写。没有人可以定义“香港是什么”,但人人都可以拓阔“香港可以是什么”。
邹家成的社交媒体则于判刑前发文,他指过去三年多反复思考到底何谓希望的命题,指活着需要希望,没有希望根本难以坚持。他又指活在不安的环境中更要心存希望。对于刑期,他指绝不乐观,但看见希望,因为总算看见终点。
45人的刑期
戴耀廷(10年)
区诺轩(6年9个月)
赵家贤(7年)
钟锦麟(6年1个月)
吴政亨(7年3个月)
袁嘉蔚(4年3个月)
梁晃维(4年11个月)
郑达鸿(6年6个月)
徐子见(4年2个月)
杨雪盈(6年6个月)
彭卓棋(6年6个月)
岑子杰(4年3个月)
毛孟静(4年2个月)
何启明(6年7个月)
冯达浚(4年5个月)
黄碧云(6年6个月)
刘泽锋(4年5个月)
黄之锋(4年8个月)
谭文豪(4年2个月)
李嘉达(4年3个月)
谭得志(4年5个月)
胡志伟(4年5个月)
施德来(6年7个月)
朱凯廸(4年5个月)
张可森(4年11个月)
黄子悦(4年5个月)
伍健伟(5年7个月)
尹兆坚(4年8个月)
郭家麒(4年2个月)
吴敏儿(4年5个月)
谭凯邦(4年3个月)
何桂蓝(7年)
刘颖匡(4年5个月)
杨岳桥(5年1个月)
陈志全(6年6个月)
邹家成(7年9个月)
林卓廷(6年9个月)
范国威(4年2个月)
吕智恒(4年3个月)
梁国雄(6年9个月)
林景楠(5年2个月)
柯耀林(6年7个月)
岑敖晖(4年6个月)
王百羽(4年3个月)
余慧明(6年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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