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美国国内的舆情,完全可以用炸开了锅来形容。美国最高法院的两纸判决,点燃了美国人最为关心的持枪权和堕胎权的干柴,各种抗议此起彼伏,连拜登都忍不住发牢骚。川普为他埋下的炸弹,终于爆发了。这两个判决在某种程度上是近几十年来,对美国社会可能造成最长远影响的判决,如果说美国在从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是处于左转的状态,那么从现在开始,可以说明确的在右转了。
美国最高法院这两纸判决分别是:
第一,以6:3的票决,在纽约州步枪和手枪协会诉Bruen一案中,重申了民众在公众场合有持枪权利。这个判决事实上推翻了一百多年前,1913年纽约州通过的限制隐蔽持枪法案。纽约州一直以来都在限制枪支方面走在前列,当年这个法律规定在公共场合携带隐藏式枪支,民众必须申请“隐蔽持枪”许可证,要说明“正当理由”,证明携带武器有实际需要。最高法院认为纽约州这个百年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所规定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予以侵犯”,换而言之,美国高院认为纽约州限制了公民的持枪权利,违宪了;
第二,以5:4的票决,肯定了2018年密西西比州的一项法律合宪——这项法律禁止女性在怀孕15周后进行堕胎手术。这个判决事实推翻了1973年允许女性怀孕24周以前自行决定堕胎的“罗诉韦德案”,等于将裁决权还给了各州。当年得克萨斯州法律规定女性只有在生命有危险、或者被性侵的情况下,才能堕胎。该州一名21岁的女子在怀第三胎的时候起诉州政府,要求允许堕胎。这个案子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后高院以7:2的票决,支持了该女子的诉求,允许女性在怀孕24周之前堕胎。当时高院的根据是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认为堕胎是属于女性的隐私权的范畴。
我这里首先要解释一下,美国高院为什么用一个案子的判决,去推翻另一个案子的判决,而不是直接宣布作废。我们知道英美是“海洋法系”,跟德、法、中等大陆法系不一样,他们执行的是俗称的“判例法”——就是以重要的判例作为通行的法律标准,类似的案子的审理都以此为参考。判例法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因时而异,它往往体现的是一个时代的法律认知和道德标准,所以在某些类似的案件上,前后的判决可能不一致。以前的判决已经生效的,无法更改,但今后的判决,都必须以最新的判例作为标准。这两个最新判决出来后,就有几十个州的法律面临修改。
此外,美国最高法院作为美帝最高的司法机构,它并不是什么案子都审理(比如川普前年关于选举的上诉,它就没有受理)。事实上它是有选择的对申诉的案子进行审理判决,因为具有一锤定音的终极效力,所以它选择的往往都是涉及美国宪法根本权利的一些典型案件,用我们的观点来看,未必是大案要案,但一定是事关宏旨。
那么,为什么这两项判决,引发了美帝国内的滔天巨浪?持枪权这个就不用多说了,在美国是经久不衰的热点,特别是今年刚刚发生了多起恶劣的枪击案,控枪的呼声又一次响起。各州都在倾向于收紧枪支管控的时候,最高法院反其道而行之,公开推翻了纽约州的百年老法,这个不啻于一记响亮耳光,扭转控枪舆论的意图是明显的;堕胎权这个其实也是老话题了,可能对于中国人来说比较难于理解。事实上,近百年以来,堕胎权这个问题在全世界都是难题,一方面是妇女自主选择权,另一方面又是对胎儿作为一个“人”,是否应该具有的同等生命权利的终极拷问。所以不单单是在美国吵得厉害,在其他国家也一样。有些人觉得陌生,只是因为我们对于权利的认知和讨论还没有达到正常的水平罢了。
无论是控枪还是堕胎,在法律层面,一直以来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论状态,所以短期内即便落锤,也很难平复,汹汹的舆情在美国还会持续很久。美国的国情和我们很不一样,因为是联邦制,所谓的“合众国”,各个州权力很大,有自己的立法权、司法权,只要大的原则上不违反宪法,那么各州都有权制定自己的法律。而你要想推翻这些法律,就必须上诉到最高法院。
可能大家会觉得奇怪,纽约1913年控枪法律都执行一个多世纪了,德克萨斯的堕胎案也已经过去了将近50年,为什么这个时候被推翻?
这就是我前面所说的,川普埋下的坑。美国最高法院由于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中有极为重要的终审权,为了避免法官受到政党和其他利益方的杯葛,美国规定大法官不得从属于任何党派或组织,其任职是终生的。他们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投票确认,一旦上任就可以干一辈子——也就是说只要他不是主动申请退休或者死于任上,谁也管不着,哪怕是提名他的总统,一旦提名完了就跟大法官没有任何关系。美国总统虽然权力最大,但是好歹只有四年,最多干八年。而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权力也不小,却是终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大法官对于美国的影响,并不亚于总统。
尽管总统管不了大法官,但是既然有提名权,那么在甄选法官上,就必然会考虑在法律立场上符合自己所在政党利益的人选。法官他也是人,虽然不会明说,但也会有自己的政治倾向性,特别是在美国判例法的框架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极大,所以在过往案件的判决上是可以看出法官的倾向性的。一般来说,美国法官分为三种,倾向于严格按照法律制定时候的原意来释法和判决的,称之为“保守派”,倾向与时俱进迎合时代变化的称之为“自由派”,兼顾两者的称之为“温和派”。在美国政坛上,共和党属于保守党,当然会选择保守派,民主党属于自由党,当然会选择“自由派”,两党相争不下的时候,就会选择温和派。
这里我想特别说明,保守派,自由派,温和派在西方都是相对的概念,是针对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施行的特点来定义的,绝不是说,保守派就是天生贬义,自由派就是天生褒义。其实无论是保守派和自由派,法官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框架下工作,双方的分歧可能只是在法律执行的方式或者力度上,并不是本质对立。举例来说,前面所说的持枪和堕胎案,保守派法官其实也是承认女性的堕胎权的,但认为这并不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因此必须要兼顾胎儿的权利;而自由派法官其实也是拥护民众的持枪权的,只是要求在宪法的框架下,由各州根据实际情况在限枪立法上有更多的裁量权。
那么,为什么说坑是川普挖的呢?由于大法官终身制,而总统只有四年任期,所以不是每一个总统都有机会提名自己喜欢的大法官。但是川普运气不错,他的任内,大法官名额居然出缺3个,当然川普也没有客气,连续提名了3个保守派,一下子就在总共9人的大法官中逆转了派别的形势,从而使得保守派6:3占据了绝对的优势。而且川普也毫不避讳,当时就说要把推翻堕胎权的“罗诉韦德案”作为目标。
现在才过了两年,虽然川普已经下台而且也不会有重返的机会,但是他提的目标,还真的实现了。
我在2020年曾经在川普提名最后一个大法官巴雷特的时候专门写过两篇文章,说明自由派在短时间内都无法逆转在最高法院的劣势,美国在今后一段时间的右转不可避免(参见今日二条文章)。这里的左右可能和我们在国内理解的左右不太一致,美国的左派通常指自由派,右派指保守派。右转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回归传统的某些理念——目前还很难说对美国的具体影响是什么。
其实我们作为旁观者不要过分的投入和担心——美国的体制下,这种左右理念的互博快两百年了,可以说是各领风骚数十年,短期来说,左右的施政理念和法律限制确实会影响到普通人的生活,但并不是云泥之别。有人认为这两项判决都是时代的倒退,是纵容枪支暴力,是对女性权力的剥夺等等,我觉可能想得过于严重了。其实无论控枪问题还是堕胎问题,之前各个州的限制和反限制早就有了,在现实操作的层面,两个问题都不是黑与白的讨论,而是色彩深浅的讨论。以加州为例,目前在持枪和堕胎方面的加州法律就变化不大,这是在自主立法范围内的。旁观者入戏太深,当成什么“正邪对决”之类,就会成为笑话。
其实真正值得我们关注的,不是结果,而是过程——就是美国的体制下,政党的博弈是如何法律框架下施行;美国对于权力的分立和制约,又是如何在精妙的规则设计中得以施行;最根本的,还是这个国家,无论立场左右,骨子里对于法治的认同和推崇——高院的判决反对声音很多,但是一旦做出,大家都会执行。
所以,如果哪一天我们也能在同样的场景下就某一个社会问题进行公开的博弈并尊重规则下产生的结果,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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